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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以上公共图书馆第四次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28 11:50:5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1994年以来,我部对全国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进行了3次评估定级。评估定级工作对推动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产生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全国公共图书馆的基础设施、业务建设和服务水平得到较大提高。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图书馆事业的管理,推动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高图书馆的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图书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我部决定2009年在全国开展第四次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

一、 评估定级工作范围

这次评估定级的对象是全国省、地、县级公共图书馆(包括少年儿童图书馆)。凡能够开馆接待读者的图书馆都要参加评估,因馆舍改造或搬迁等原因闭馆的图书馆须经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不参加评估。

二、评估定级标准

评估定级工作以文化部制定的省级、地市级、县市级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和定级必备条件(见附件)为依据,文化部将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图书馆命名为一、二、三级图书馆。此次评估的数据以2008年为准(标准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2009年的数据高于2008年数据,可取高值。

三、评估定级工作的组织领导

评估定级工作由我部社会文化司负责组织实施。各省(区、直)文化厅(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评估定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计划,组织专家评估组,对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地市、县市级图书馆的评估结果和定级名单,上报文化部;对评估工作进行总结。

四、评估定级工作方式

我部社会文化司负责组织对省、副省级、计划单列市图书馆进行评估。

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负责组织对所属地市、县市级图书馆进行评估。

专家评估组成员一般应具有副研以上专业职称,熟悉图书馆评估标准,有一定的评估工作经验,公道、正派。

各省(区、市)文化厅(局)业务主管部门应参与图书馆评估工作,以掌握第一手资料。

五、 评估定级工作步骤

(一)2009810月对地、县级图书馆进行评估。

(二)20091012月对省、副省级、计划单列市图书馆进行评估。

(三)200910月底前,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将地、县图书馆的评估结果和总结报告报我部社会文化司。

(四)2009年底,经我部审核并征求各省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意见后,确定评估定级结果,并命名一、二、三级图书馆。

六、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定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共图书馆要积极参加评估工作,对照评估标准的要求,寻找差距,努力整改,以评促建,积极争取改善办馆条件,努力改进各项业务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各项工作迈向新的台阶。要坚持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和防止弄虚作假。 

请各地将本省(区、市)评估安排于20096月底前报送我部社会文化司。

联系人:文化部社会文化司图书馆处    

联系电话:010-59881738   传真:010-59881776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点击下载)

1省级图书馆评估标准

2地市级图书馆评估标准

3县市级图书馆评估标准

4省级少年儿童图书馆评估标准

5地市级少年儿童图书馆评估标准

6县市级少年儿童图书馆评估标准

7省、地市、县市级图书馆定级必备条件

8省、地市、县市级少年儿童图书馆定级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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