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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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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图书馆学会章程


2023年甘肃省图书馆学会第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甘肃省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Library Society of Gansu Province,缩写为LSGP。

第二条 本会是由甘肃省各系统图书馆及相关行业或机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作用,致力于繁荣学术研究,促进全民阅读,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图书馆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文献;

(三)按照规定提供咨询服务,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及应用;

(四)推动全民阅读,普及图书馆学及信息科学基本知识,;

(五)组织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职业培训;

(六)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接受委托开展其他与图书馆业务相关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 具有助理馆员、助教、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图书馆工作者或从事图书馆学教育者;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在图书馆工作一年以上者;

3.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图书馆及相关行业或机构的工作者;

4. 热心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其他行业或机构人士。

(二)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和发展的各级、各类图书馆或信息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单位会员可要求本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业务培训等相关服务;

(五)本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沟通信息;

(六)为全国、全省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积极出谋划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挂靠单位补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30日全省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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