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甘肃省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Library Society of Gansu Province,缩写为LSGS。
第二条 本学会由全省各系统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地区性、公益性、学术性的非盈利性群众团体,是发展本省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图书馆工作者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理论联系实际,繁荣学术研究,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促进全省图书馆事业的和信息产业的发展。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文化厅和甘肃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受中国图书馆学会的指导。学会挂靠甘肃省图书馆,其办事机构的党、政工作隶属甘肃省图书馆。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南滨河东路488号,邮政编码730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业务范围是围绕本省图书馆业务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研究活动和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加强同省内外图书馆界的联系与合作;
(三)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各种载体的文献信息资料,包括会刊、工作通讯及其他有关业务资料等,促进学科发展;
(四)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
(五)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基本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
(六)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七)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为建立各种类型的图书馆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八)开展调查研究,为本省的文化、教育和科技的发展战略、政策以及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为科研服务,做科研的信息支撑系统;为本省图书馆事业建设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
(九)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
(十)加强青年会员工作,引导他们积极开展业务研究,进行学术理论交流,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十一)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二)加强与中国图书馆学会的业务联系与合作,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织工作委员会和研究委员会,密切与地、州、市学会以及各分支机构的联系,发挥学会的整体效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主要由本省公共图书馆、科研系统图书馆、学校系统图书馆及其他各系统有关单位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承认本学会的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经学会批准可成为本学会会员。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馆员、助教、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图书馆工作者或从事图书馆学教育者;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在图书馆工作两年以上者;
3、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图书馆工作者;
4、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图书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5、热心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图书馆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
(二)团体会员
凡自愿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图书馆及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报请省社科联学会工作部审批;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 个人会员
1、拥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4、优惠取得本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5、参加本学会组织推荐的优秀科研成果评奖;
6、本学会会员同时可申请加入中国图书馆学会,报请中国图书馆学会批准后,发给中国图书馆学会会员证;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2、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理论指导和业务咨询;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业务培训班等;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 个人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2、自觉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4、向本学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沟通信息;
5、为全国、全省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积极出谋划策;
6、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团体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2、自觉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者或不参加活动者,经本学会提示后,仍不交纳会费或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代表、上届理事会和特邀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热心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每届成员更新不少于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挂靠单位提名);
(三)筹备主持年会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处理会务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各专业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曾任学会理事会领导职务,对学会发展有较大贡献,但因年老体弱,不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本省图书馆界著名人士和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为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顾问。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过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各专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以及各专业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1、本会个人会员每年度交纳会费15元;
2、每位理事由单位交纳理事会费500元;
3、每位常务理事由单位交纳常务理事会费800元;
4、本学会代中国图书馆学会收缴中国图书馆学会个人会费,每人每年15元;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挂靠单位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6月3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甘肃省图书馆学会
200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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