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开展古籍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精神和要求。国家从2007年开始启动实施中华古籍保护工程,并建立了由文化部牵头,发展改革部、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等部门组成的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古籍保护重大问题,部署古籍保护工作。实施古籍保护工程的目的是通过大力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保护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全国的古籍遗存得到全面的保护。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各有关单位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中华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命名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加强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全国古籍保护工作安排:从2007年开始首先在全国开展古籍普查,2007年普查工作的重点是一、二级古籍普查,2008年至2010年,重点开展二级以下古籍普查,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初步形成《中华古籍联合目录》。
我省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大专院校和有关单位图书馆、宗教部门和寺院及个人都收藏有大量珍贵古籍,为了贯彻落实国办《意见》精神,做好我省古籍保护工作,拟召开全省古籍保护工作会议,为了全面掌握全省古籍收藏情况,制定古籍保护计划,决定在全省开展古籍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包括我省境内的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文博单位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科研单位图书馆、宗教单位图书馆(藏经阁)等;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也纳入普查范围。古籍普查对象为中国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与古籍,其他特种文献,如甲骨、简册、帛书、金石拓片、舆图等暂不列入这次普查范围。
古籍普查范围是1912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具有重要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古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二、 普查步骤
根据我省工作实际,普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2007年8月初开始到9月15日先进行登记摸底调查,即各有关收藏单位把单位收藏的1912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古籍进行整理、填表登记,在9月20日前报甘肃省图书馆。第二阶段,从2007年11月开始至2010年按文化部普查规范要求和总体安排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 第一阶段普查即上报程序
1、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省文物局负责安排文博单位)等单位的古籍普查及上报工作。
2、 省教育厅、科技厅、省民委、宗教局等部门负责安排本系统各有关单位的古籍普查,普查结果报甘肃省图书馆。
3、 文化文物系统古籍收藏单位填报的《甘肃省古籍存藏情况摸底调查表》经当地主管部门盖章后,直接报省图书馆,非文化文物系统古籍收藏单位填报的《甘肃省古籍存藏情况摸底调查表》由当地主管部门盖章后报省图书馆。
四、 上报普查材料时间、地点
全省各系统古籍收藏单位及民间个人收藏者请于2007年9月20日前把《甘肃省古籍存藏情况摸底调查表》、《收藏单位古籍保存环境调查表》和《收藏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报甘肃省图书馆历史文献部(兰州市南滨河东路488号,邮编:730000)
五、 工作要求
这次全省古籍普查工作,对全面、准确地掌握我省古籍的数量、价值、分布、保存状况等基本情况,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制定保护实施方案和计划,开展古籍保护工作意义重大。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古籍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要抓紧做好古籍普查宣传、动员组织工作,要不失时机地通过认真普查,摸清家底,争取国家财政的支持,使我省的古籍得到有效保护。
古籍整理登记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由于时间紧,各地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地转发有关古籍收藏单位,古籍收藏单位认真填报《甘肃省古籍存藏情况摸底调查表》、《收藏单位古籍保存环境调查表》和《收藏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甘肃省图书馆负责全省古籍保护的具体工作。
联系咨询电话:
联系人:刘 瑛 0931——8207097
曾雪梅 0931——8273094
易雪梅 0931——8390025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点击下载)
2、甘肃省古籍存藏情况摸底调查表(点击下载)
3、收藏单位古籍保存环境调查表(点击下载)
4、收藏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点击下载)
甘肃省文化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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