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启动 首次普查实施在即
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启动 首次普查实施在即
中国文化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研究部署古籍保护工作,启动中华古籍保护计划,2月28日,文化部在京召开了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会议。
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就全面开展古籍保护工作进行部署。他说,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这是我国文化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的古籍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对保护我国的丰富文化遗产,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产生重要作用。根据国办《意见》精神,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通过大力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保护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并重点做好几项工作。
第一,全面开展普查工作。这次普查工作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第一次全面普查,从2007年起全面铺开。文化部负责对全国普查工作统一安排,国家图书馆具体负责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要切实承担本地普查工作的组织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图书馆具体负责本地普查的实施工作。2007年普查工作的重点是一、二级古籍普查,建立完善的国家古籍登记制度。2008年至2010年,重点开展二级及以下古籍普查,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初步形成《中华古籍联合目录》。要积极与海外藏书机构沟通合作,摸清情况,时机成熟时建立海外珍贵古籍目录。要在已有的工作成果基础上开展普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普查工作,并及时公布普查成果。文化部将选择若干单位作为试点。各省也要确定相应试点,取得经验,逐步展开。
第二,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名录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方式进行,经国务院批准后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文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对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保护,中央财政将给予重点扶持。名录原则上从一、二级古籍善本中产生,首批名录争取年内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珍贵古籍名录。
第三,命名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国务院将把古籍收藏量大、珍贵古籍多、管理制度完善、保护条件较好的单位,命名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命名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今年年底前,报经国务院批准,命名首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各级财政要给予相应支持。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定工作由文化部负责组织实施,评选范围包括全国各类型图书馆、博物馆等古籍收藏单位。文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推荐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并统一颁牌。
第四,加强古籍保护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古籍保护单位现有人才的培养,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作用,逐步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古籍保护队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古籍鉴定专家、修复专家和整理专家。
第五,做好珍贵古籍修复工作。对珍贵古籍的抢救、修复是古籍保护工作的重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各地馆藏破损古籍进行修复,尤其是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修复要科学、规范,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修复质量。在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设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开展古籍保护理论与技术的研究和实验。
第六,积极利用古籍保护成果。各级文化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有效地利用古籍保护的成果,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文献服务,充分发挥古籍在学术研究和文化建设上的积极作用。要建立面向公众服务的门户网站,发布中华古籍联合目录数据,方便公众利用古籍;制定古籍数字化标准,加快古籍数字化工作,逐步为公众提供古籍全文数字化阅览服务;继续实施中华再造善本二期工程;继续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并为读者提供方便的阅览服务;积极开展古籍整理研究出版工作。
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司长张旭主持会议,副司长刘小琴就古籍保护工作的具体安排做了说明。国家图书馆党委书记、馆长詹福瑞在会上介绍了国家图书馆作为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的职能和今后的工作。
会议下发了《全国古籍普查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国家珍贵古籍申报评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了讨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人和省图书馆馆长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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